校理事会

华东理工大学理事会章程

(2018年11月24日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华东理工大学在与社会互动中自主良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华东理工大学章程》及有关法规,特成立华东理工大学理事会(以下简称校理事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理事会是由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杰出校友、政府代表、学界精英、社会贤达、知名企业家等各界人士组成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参与学校办学定位、战略规划等重大事项的审议,对学校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促进学校与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各界紧密联系与合作,筹措办学资源,为学校出谋划策,支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三条        校理事会的宗旨:凝聚各方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开展交流合作,促进共同发展,立足新时代,扎根中国大地,努力把华东理工大学建设成为社会主义一流大学,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理事会由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组成。

第五条        凡承认本章程、履行有关义务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军队、社会团体等,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经学校或理事推荐、校理事会批准后均可成为理事单位。原则上由理事单位的法人代表出任理事单位理事,也可由法人代表委派有关人员出任。理事单位理事如调离理事单位或其他原因离岗,其理事职务自然免除,由理事单位另行推荐负责人继任。

第六条        凡承认本章程、履行有关义务的著名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政府机关负责人、校友,在自愿的原则基础上,经学校或理事推荐、校理事会批准后均可成为个人理事。个人理事因故不能履行有关义务时,由校理事会免除理事职务。

第七条        学校根据自身情况推选若干名学校代表出任个人理事。

第八条        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校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学校推荐,校理事会聘任。

第九条        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均可连任。

第十条        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立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若干名。

第十一条            校理事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次。校理事会各项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含)与会成员通过方能有效。经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商,可以召开校理事会临时会议。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采取包括通讯方式在内的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校理事会设执行理事若干,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执行理事负责贯彻执行校理事会决议,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理事权利

第十三条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进行咨询和指导。

第十四条            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享有招聘毕业生的优先权,也可与学校协商为其培养各类急需专业人才。

第十五条            推荐优秀青年人才,符合招生条件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经校理事会决议,向学校推荐:

(一)学校名誉博士学位候选人;

(二)学校各类建筑、设施、机构的冠名建议;

(三)学校人物塑像、景观等永久性纪念物的设立建议。

第十七条            委托学校进行专题学术研究或共同承担科研任务,以优惠条件获得技术咨询、科研信息和成果转让。享有进行科研合作和接受科研成果转让的优先权。

第十八条            根据个人条件,理事可参加学校有关教学、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参与学校的对外交流活动。

第十九条            对校理事会自身筹集的办学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对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管理、运行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享受与教职工同等的校园设施、信息、图书资源等方面服务。

第四章  理事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并提出建议和意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学校,扩大学校的办学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协助和促进学校与海内外大型企业、政府机构、社会各界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三条  优先为学校提供人才培养、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合作项目,积极支持学校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四条  向学校推荐优秀的教学、科研、管理人才,以提高学校教师和管理队伍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积极为学生的实习实践提供便利条件,推荐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担任学校兼职教师,为教育教学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协助学校筹集多种形式的办学资金,提供或介绍其他单位进行定期或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校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订权属校理事会。

 

 

 


 

 

 

 

 

华东理工大学第六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20221028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调整后)

 

理事长

阳安江   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原主席

副理事长

刘志峰   原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刘训峰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董事长

秘书长

阎海峰   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

 

执行理事

阳安江   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原主席

刘志峰   原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刘训峰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董事长

杜慧芳   华东理工大学党委书记

轩福贞   华东理工大学校长

谢在库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科技部主任

阎海峰   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

     华东理工大学工会常务副主席

 

名誉理事长

王基铭   中国工程院院士

名誉理事(排名不分先后,按姓氏笔画排序

朱道本   中国科学院院士

杨胜利   中国工程院院士

     中国科学院院士

袁渭康   中国工程院院士

蒋士成   中国工程院院士

舒兴田   中国工程院院士

颜德岳   中国科学院院士

 

单位理事(29家,排名不分先后,按公司名称笔画排序

PPG工业公司(中国)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华谊(集团)公司


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赛科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宝武集团宝武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海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


立邦投资有限公司


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陶氏化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科技工业园(集团)有限公司


BP(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


 

个人理事(29人,排名不分先后,按姓氏笔画排序

     澳大利亚悉尼上海商会会长

     中国科学院院士、华东理工大学学术委员会主任

白萨那   智达工业集团董事长兼总裁

曲景平   华东理工大学原校长

     华东理工大学工会常务副主席

刘志峰   原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刘昌胜   中国科学院院士、上海大学校长

江尚文   江西省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许开程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阳安江   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原主席

杜慧芳   华东理工大学党委书记

李永舫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化学研究所研究员

杨勇智   越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轩福贞   华东理工大学校长

吴亦新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

吴柏钧   华东理工大学原副校长

何仲文   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其林   中国科学院院士、南开大学教授

胡世平   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南策文   中国科学院院士、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研究院院长

俞大鹏   中国科学院院士、南方科技大学教授

     中国工程院院士、华东理工大学教授

钱旭红   中国工程院院士、华东师范大学校长

涂善东   中国工程院院士、华东理工大学教授

黄志明   霍尼韦尔(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

阎海峰   华东理工大学副校长

蒋华良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所长

蒋剑春   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林产化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谢在库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