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捐赠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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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关心我校发展,捐赠我校教育事业,同时也尊重捐赠人意愿,表达对捐赠者的敬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捐赠,是指由捐赠者自愿捐赠自有财产用于支持、投入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扶植学科课程建设、资助学术交流、奖教奖学助学及其他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各类项目。 第三条 捐赠的财产应受到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贪污、挪用和损毁。
第二章 捐赠服务
第四条 学校负责为捐赠者提供学校的发展规划、情况介绍和项目推介,以便捐赠者选择捐赠项目。 第五条 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为捐赠项目提供经费预测报告。 第六条 对捐赠者优先提供益于双方合作的便利和支持。 第七条 在校报、校刊、网站、电视、画册、纪念册等媒体上为捐赠者进行宣传和报导(捐赠者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捐赠纪念
第八条 根据捐赠数额和捐赠者意愿,经学校批准,可以以捐赠者名义: 1. 为学校各级教学机构、科研机构、协会团体等冠名; 2. 为图书馆、体育馆、科研楼、教学楼、实验室、教室、会议室、阅览室、接待室、雕塑、草坪、操场、道路等设施场所冠名或铭文; 3. 为捐赠项目命名。 第九条 为捐赠者颁发证书、纪念牌或勋章等,规格如下: 捐赠价值1000元以上的颁发纪念证书; 捐赠价值100万元以上的颁发捐赠纪念奖牌,推荐为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誉理事; 捐赠价值500万元以上的授予金质荣誉勋章,推荐为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
第四章 受赠管理
第十条 接受的捐赠原则上委托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归集接受。 第十一条 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及管理制度,按照捐赠协议,与学校相关部门对捐赠进行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收到捐赠,基金会应当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十三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并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四条 未征得捐赠者的同意,不得变更捐赠项目的使用方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捐赠可以以实物、现金或各类支票的形式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捐赠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校基金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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